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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经济纠纷处理之催款录音是不是能证明借款关系

2024/5/15 21:46:11      点击:
民间借贷作为银行信用、合作信用的有益补充,对推动中小企业、个体经济、农村经济发展、活跃城乡市场及缓解农村资金紧张发挥了积极意义,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也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有:借款手续不规范,易于引起纠纷;借出人对借入人的资信状况不好掌握,对自身的保护措施不够;易受高利的诱惑,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因此必须采取措施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减少风险因素。






民间借贷的规范


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而私自录音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这个问题,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曾经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使用。而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重新规定了非法证据的确切含义,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没有采用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是可以作为证据采用的。


但是,对于录音证据的证明效力的问题,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根据该规定,录音证据具有证明效力,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二,该录音证据内容明确,无修改或伪造的疑点,具有连贯性,谈话人身份明确。其三,有其他证据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