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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经济纠纷处理之债权人财务风险如何分析

2024/9/18 23:54:45      点击:
债权人作为要素所有者将资金借给企业后,即与企业经营者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根据大家对风险的研究我们可以知道,占在债权人的角度,风险是事件的不确定性引起的,由于对未来结果予以期望所带来的无法符合期望结果的可能性也就是说,风险是结果差异引起的结果偏离,即期望结果的可能偏离。因此,如果债权人和公司所签订的合约是完全的,合约详细规定了经理人在所有的外部状态中的行为以及利润的分配情况并进行风险披露,则债权人的财务风险问题也就不复存在,因为根据风险与收益均衡的原理,债券人的这一部分收益波动实在其本身的预料之中的,在签订契约的时候就已经考虑到了并目有相应的风险收益去补偿它。


或者我们从风险计量的角度去理解它。也可以认为这部分的收益波动是在债券人本身控制的范围之内。只要没超过这个界限,都不算风险损失。


但是在通常情况下,公司和债券人之间的契约是不完全的,一个完全的契约准确描述了与交易有关的所有未来可能出现的状态,以及每一种状态下契约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契约的不完全性是由现实生活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的存在决定的,正是因为现实的不确定和契约的不完全,企业经营才会存在不确定性和风险。又由于现代的公司治理结果中,债权人作为资金提供者一般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我们的资本市场也还没有达到强势有效,因此,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债券人往往承担由公司经营风险转化而来的额外风险,并且这种风险是没有在契约中同种风险收益的方式加以补偿的,它是属于债权人的期望之外,属于真正的风险。由于公司的经营环境千变万化,从而公司的经营风险也是变化的,这些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都可能会转化为债权人的财务风险。


总之,由于债权人一般不具有公司治理权以及信息不对称,公司管理者接受股东的委托运用全部资本进行经营,息税前利润ebit的变异性代表了垒部资本承担的经营风险,在这个层面上不存在债权人财务风险的问题ebit扣减固定的资本成本利息后,再减去所得税即为净利润,净利润的变异性可视为公司承担的风险,而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取得固定利息。但是,由于存在着契约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债权人的财务风险源白于企业经营风险的转移,债权人承担了不该属于自身的财务风险。并且,随着契约的不完全性和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加深,债权人承担的风险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