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公司货款追讨温馨提示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怎样确定
收据内容显示:“我已收到段还款人民币50万元,月利率为25。据此,收款人是沂蒙。”1999年9月21日、2002年2月11日、2003年6月26日、2004年8月17日,易的弟弟易嘉谋代表易偿还段贷款10万元、贷款1万元、利息3万元、贷款1万元,段向易出具收据。1999年9月21日、2002年2月11日、2003年1月26日、2004年8月17日,沂蒙的弟弟易嘉谋分别偿还了段贷款10万元、贷款1万元、利息3万元、贷款1万元。
段于2004年5月8日开出收据给易,易嘉谋也汇款。
之后,段以沂蒙未偿还其所欠贷款为由,向丙市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沂蒙偿还贷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112.8585万元。
专家说
这个案子是贷款合同纠纷。依法有权选择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的住所地或者管辖地。1999年9月1日以来,沂蒙没有理由认为其惯常居住地在甲市乙区,应由甲市乙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段作为原告,有权选择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主动权在原告,而不是被告。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合同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虽然原告段某的身份证地址在A市B区,但贷款发生时,原告段某的常住地在C市D区,因此C市D区是原告段某的所在地,C市D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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